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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湖南文理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招生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文理学院是一所多学科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专业涵盖文、理、工、农、史、法、经、管、教9大门类。
第三条 学院设有中文系、外语系、政史系、法学系、地理与旅游系、经济与管理系、数学系、物理与电子科学系、化学化工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生命科学系、机械工程系、电气工程系、土木建筑工程系、教育科学系、音乐系、美术系、体育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大学体育教学部、大学英语教学部、计算机基础教学部、芙蓉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艺术职业学院等25个系(部、院)。
第四条 学院现有汉语言文学、新闻学、英语、日语、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学、法学、地理科学、旅游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物理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化学、应用化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网络工程、生物科学、农学、动物科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自动化、通信工程、土木工程、城市规划、教育技术学、音乐学、舞蹈编导、美术学、艺术设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等36个本科专业和音乐表演、服装设计与工程2个专科专业。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其中,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为独立学院。
第六条 学院的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学院办学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西段170号。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办学地址在常德市青年东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规定、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院的招生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工作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
2.制定本院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
4.组织本院本科艺术类专业测试工作,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核发专业考试合格通知书;
5.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学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院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6.完成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及其它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安排的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7.协助招生监察部门、教务处、学生处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8.上报有关招生数据;
9.做好年度招生工作总结。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当年度《招生工作通知》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学科发展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有关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除英语和日语专业外,其它专业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
第十五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院依据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按志愿先后、分数高低依次录取。 
第十八条 专业安排按考生志愿先后、分数高低排序。若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凡我院单独设置艺术类专业考点的省份,其艺术类专业考生必须参加我院艺术类专业单独考试。我院根据招生计划数、报考人数和专业考试成绩,严格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比例发放湖南文理学院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我省及我院未设置艺术类专业考点省份的考生,应获得该省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合格证。
凡获得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的考生,在符合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录取要求的前提下,按志愿优先、专业加文化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一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通过我院的招生信息网公布,并用特快专递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监察工作。
第六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六不准”的规定,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和接收考生和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历钩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严格保守招生工作秘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当年度各专业学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各项标准见当年度《招生简章》或《入学须知》。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减等方式资助贫困生完成学业的帮困工作体系。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系及专业介绍、招生来源计划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和报考指南。
第二十九条 学院网址:http://www.huas.cn;招生就业处网址:http://www.huaszj.cn;招生办公室信箱:huaszjyc@126.com;招生咨询电话:0736-7186059、0736-7186057。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则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备注:高校招生简章及章程仅供参考,如与学校公布的不一致的,请以学校公布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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